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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使用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本市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借款人及配偶,可在网上自助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等证件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开通商贷自助提取业务。业务开通后申请人可网上自助提取公积金商贷,管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本人。
业务申请对象
使用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本市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借款人及配偶,可申请使用网上营业厅自助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合作银行的范围: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上海浦发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青岛银行、兴业银行、青岛农商银行。
业务办理条件
(一)第一(主)借款人现场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取银行贷款信息。
(二)业务申请人需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青岛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个人客户服务协议》。
(三)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至业务办理日期的上月已至少偿还一期。
(四)持有正常使用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I类借记卡(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业务办理所需提供要件及办理场所
第一(主)借款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房屋产权证明(购买非再交易住房的提供网签购房合同原件或者房屋产权证原件,购买再交易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借款合同原件、还款明细原件、关系证明原件(结婚证或者户口薄)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任一管理处申请开通商贷自助提取业务。无关联人的无需提供关系证明原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共享政务数据,适时简化办理要件。
业务办理程序
第一(主)借款人提供办理要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处现场签署授权书,办理业务开通手续。
第一(主)借款人提供关联人身份证及关系证明原件的,可一并为关联人(包括配偶、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配偶)开通商贷自助提取功能。第一(主)借款人已办理商贷自助提取业务,关联人尚未开通商贷自助提取功能的,关联人可持身份证明原件、关系证明原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任一管理处申请办理。 商贷自助提取额度
(一)申请人的提取金额,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为限,并且符合《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二)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住房贷款本息的,申请人不能通过网上营业厅办理提取手续。
(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与本市银行建立商贷自助提取业务合作关系的,将于申请人开通商贷自助提取业务的次月起,定期根据银行提供的借款人上月实际还款信息(不含提前还款金额)更新可提取额度,并以银行提供的信息为准。
提取时间和结算方式
申请人可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日、双休日的9:00分至16:30分,通过网上营业厅自助办理提取(一天一次)。申请人可通过网上营业厅维护I类借记卡账户(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提取资金当日划转至申请人本人的借记卡账户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中。
办理时限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本人。
办理场所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辖各区(市)管理处归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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